【依托园区:国家级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牵头学校: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牵头企业: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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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域产教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联合体名称为十堰市域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性质

联合体是在十堰市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托十堰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简称“管委会”),由湖北工业职业技术 学院、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堰市相关政府部门、 市域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重点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 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性质的社会组织,是政府、行业、企业与学校四方协同的共同体。

第三条宗旨

联合体的宗旨是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深化产教融合、 产学合作,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 作用,以十堰经济开发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

第四条任务

联合体的任务是:

(一)制定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搭建联合体人才供需信息平台,统筹各成员单位的人才需求和供给,优化人才配置;

(三)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提升职业教育实训条件和水平;

(四)校地校企共建产业学院,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岗位成才等模式;

(五)支持联合体内中职、高职高专、本科学校合作分段培 养或贯通培养,鼓励普通本科学校招收符合条件的中高职毕业生和企业一线优秀员工就读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六)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打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 成果转移链条,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产品升级;

(七)制定培训规划,统筹各成员单位的培训资源和需求, 支持联合体内院校积极承接企业员工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八)加强联合体内外部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家和省级相关项目和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和咨询专家委员会。

(二)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审议通过联合体的章程及其修改;

2. 审议通过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

方案;

3. 审议通过联合体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审议通过联合体的入退出标准和程序;

5. 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6. 决定设立或撤销常务理事会和咨询专家委员会;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长或三分之 一以上理事提出书面申请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 事长主持,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 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应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 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对于涉及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四)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 理事长、秘书长及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牵头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3. 审核并执行重大项目方案;

4. 监督并评估工作进展和效果;

5. 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 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五)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 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会 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应有出

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六)咨询专家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业咨询机构,由相关领 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组成。咨询专家委员会根据联合体的 工作需要,设立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产

业发展研究委员会等。咨询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2. 参与制定和评估重大项目方案;

3. 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和调查;

4. 促进联合体内外部的交流与合作。

(七)咨询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撤销, 其组成人员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批准。咨询专家委员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咨询专家委员会应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并报送理事会。

第六条秘书处

(一)秘书处是联合体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机构,设在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由市教育局设立并派专人负责指导。

(二)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联合体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2. 负责联合体的信息采集、整理、发布和宣传工作;

3. 负责联合体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4. 负责联合体的文件起草、传递、存档和保密工作;

5. 负责联合体的外联交流和对外联系工作;

6. 负责其他交办的工作。

(三)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指派。

第三章成员单位

第七条加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认同联合体的宗旨和任务,愿意参与联合体的建设和发展;

2. 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 具有与联合体相关的产业背景、教育资源、技术能力等优势;

4.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状况;

5. 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

(二)申请单位分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观察单位。

1. 牵头单位是联合体的发起者和领导者,具有联合体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2. 成员单位是联合体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具有联合体建言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3. 观察单位是联合体的候选者和伙伴,具有联合体了解权、沟通权和协作权。

第八条加入、退出程序

(一)加入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加入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3. 常务理事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

4. 理事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 秘书处向申请单位发出加入通知书,并签订加入协议书。

(二)退出程序如下:

1.退出单位向秘书处提交退出申请书,并说明理由;

2. 秘书处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3. 常务理事会对退出申请进行审议,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 

4. 理事会对退出申请进行决定,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 秘书处向退出单位发出退出通知书,并解除加入协议书。

(三)加入、退出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或退还相关费用,并履行或解除相关义务。

第九条权利与义务

(一)牵头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 有权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有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有权对联合体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表决;

2. 有权参与联合体的规划、项目、培训、服务等活动,有权享受联合体的资源、成果、优惠等利益;

3. 有权监督和评估联合体的工作进展和效果,有权对联合体的问题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反馈;

4. 有义务遵守联合体的章程和规则,执行联合体的决议和计划,履行联合体的协议和责任;

5. 有义务积极参与联合体的建设和发展,支持联合体的项目、培训、服务等活动,贡献联合体的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

6. 有义务维护联合体的形象和声誉,促进联合体内外部的交流和合作,推广联合体的经验和做法。

(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 有权参加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有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有权对联合体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表决;

2. 有权参与联合体的规划、项目、培训、服务等活动,有权享受联合体的资源、成果、优惠等利益;

3. 有权监督和评估联合体的工作进展和效果,有权对联合体的问题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反馈;

4. 有义务遵守联合体的章程和规则,执行联合体的决议和计划,履行联合体的协议和责任;

5. 有义务积极参与联合体的建设和发展,支持联合体的项目、培训、服务等活动,贡献联合体的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

6. 有义务维护联合体的形象和声誉,促进联合体内外部的交流和合作,推广联合体的经验和做法。

(三)观察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 有权了解联合体的章程、规划、项目、培训、服务等活动,有权与联合体进行信息沟通和业务协作;

2. 有权申请成为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有权享受联合体的资源、成果、优惠等利益;

3. 有义务遵守联合体的章程和规则,尊重联合体的决议和计划,配合联合体的协议和责任;

4. 有义务积极参与联合体的建设和发展,支持联合体的项目、培训、服务等活动,贡献联合体的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

5. 有义务维护联合体的形象和声誉,促进联合体内外部的交流和合作,推广联合体的经验和做法。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资金来源

联合体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三)社会资本、产业资金投入;

(四)项目资金收入;

(五)培训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

联合体的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支持联合体的规划、项目、培训、服务等活动;

(二)支付联合体的管理和运行费用;

(三)奖励联合体内优秀的学校、教师、学生和技术技能

人才;

(四)其他符合章程目的的支出。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秘书处负责联合体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账目制度,做好财务收支、核算和报告工作。

(二)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秘书处应按照预算管理原则,制定年度预算方案,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秘书处应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对联合体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三条章程修改

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对于涉及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

的决议,应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章程由理事会解释。

第十五条生效时间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